常律师:
您好!
我们单位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想经济性裁员。我想咨询一下,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