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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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单员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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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单员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

 

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长租公寓业务,租户退租后,其公司需对房屋进行清洁,故开发了一款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中发布清洁需求的订单,在该平台注册的保洁人员接单后可进行保洁工作。

为此,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劳务人员,甲方依据劳务人员完成的业务支付乙方劳务费,再由乙方转支付给完成服务的劳务人员。

张某于2017年8月起到某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公寓内从事保洁工作,劳动报酬根据保洁订单完成量计算,并由某科技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张某称,其工作的区域是由其本人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然后由该公司安排。保洁工作完成后,其需拍照上传至微信公众号。没有保洁派单时,其可以自由安排时间。

本案中的证据显示,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派单前会通过微信群询问保洁人员是否可以正常上班。保洁人员在接单后,也可以要求转单。

【申请人请求】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互联网平台接单的工作方式属于近年来产生的新兴职业,在工作自由度、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依附性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职业,故传统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适用于该类职业值得探讨。一般来说,该类职业具有行业特殊性,在判定该类职业与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不应机械地适用传统认定标准。

总体来看,本案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从张某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来看,其仅需根据接到的保洁订单提供劳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上报,并根据工作成果取酬,在没有保洁派单时,可以自由安排时间,总体工作模式相对灵活。

其次,从微信群记录来看,保洁人员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就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等问题能够进行充分沟通,并据此加以调整。

最后,从张某的收入来看,张某按订单完成量计酬,每月收入接近1万元。如不接单,其也并不会因未提供劳动而受到处罚。这种情形,如换作是一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保洁员,按常理工资一般不会达到如此高额。如其拒绝提供劳动,很有可能会受到扣除工资乃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由此可见,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张某之间并非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从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分析,某资产管理公司在用工时并无与保洁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综上,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比较稳妥。

【启示与思考】

目前,通过互联网接单的工作岗位大多不需要具备诸如法律、财务、计算机等专业技能,像保洁员、送餐员、司机等工作,仅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即可。此类人员数量庞大,就业需求也较为迫切。

基于互联网用工形式灵活、报酬相对可观、准入门槛较低、注册即可工作等因素,此类企业会与大量劳动者在工作上建立联系。如将此类人员全部视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一旦企业不堪重负,就会减少甚至不再提供就业机会。此种情况下,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劳动者。相反,如果企业放弃了对劳动者的人身管理权,它就可以免除劳动关系内单位应尽的义务。而劳动者在放弃劳动关系内应享有的待遇的同时,也获得了更高的经济回报。

由于企业提供了更多灵活就业的机会,所以,适当为企业减轻劳动保障方面的压力也说得过去。但是,劳动者毕竟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给予必要的保障亦属应当。这样做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保护。例如,企业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如发生意外,劳动者的权益可得到保障,企业同样也可因此降低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

综上所述,如何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是新形势下解决劳资纠纷时需重点考虑的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卞倩 邰怡明 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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