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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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全部履行判决义务 应将名字从失信名单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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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6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当事人全部履行判决义务 应将名字从失信名单撤下

 

2017年4月,郑某向钱某借了2万元钱,约定一年之内归还。2018年5月初,借款到期,郑某没有还钱。之后,钱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郑某向钱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3000元。可是,判决下来后,郑某却拒不执行。此后,他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郑某受到信用惩戒后非常后悔。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他立即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请问,郑某在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其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吗?

法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此外,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本案中,郑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其名字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删除。

李金龙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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