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先生系昌平区某小区的业主,租用了小区内一个固定车位。2018年一个早上,李先生发现自己的停在小区内的车门被撬开,现金3800元以及一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先生报了警,但案件迟迟未予侦破。李先生认为他与小区物业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理应承担责任,于是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援助。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李先生停放车辆的车位系露天开放式,其在停入车辆后并不向物管人员交付车辆钥匙、行驶证等,据此可以确认物管人员并不实际控制车辆。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控,车辆的占有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车主仍可随时使用车辆,物管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双方并无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符合保管合同法律特征的协议,因此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但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醒广大业主,注意停车安全,车内少放贵重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