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给爱车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但是,在发生车祸之后,王某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王某利用网络平台接单做网约车司机,“改变被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这个理由,通俗点说就是其认为:王某的车已经不是私家车,而是运营车辆。其4万多元的修车费,只从保险公司获赔2000元。王某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向法院起诉。近日,西城区法院又一审判决王某败诉。
据西城法院统计,类似案件已经不算少数。今年以来,仅金融街法庭已受理8起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对此,法官提示:在互联网平台上接单的“私家车”车主上保险要注意,不要因不当用车酿损失。
案件
快车司机投保后遭拒赔,怒告保险公司
2018年,王某在平安保险公司给自己的长安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项车损险赔偿下限额为77459.20元、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16日00时起至2019年7月15日24时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记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
2018年8月20日深夜,王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到海淀区某小区北门时,与停在马路上的另一辆小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相应部位损坏,王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承担了两辆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共计40930元。理赔时,平安保险公司只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王某第三者车辆修理费2000元,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对平安保险拒赔其他保险费用的做法不满意,遂向法院起诉索赔。
激辩
一周接单20起,算不算营业车?
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辨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其调查发现王某存在改变被投保车辆使用性质,进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可是,王某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由于王某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所以,平安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我要是没说接单这事儿,我就不会打这个官司。我已经告诉公司“我会接单”,为啥还不赔钱?况且,我出车祸的时候没有接活儿。法官可以去调取出事故时的视频。”在诉讼中,王某认为自己索赔有道理、有依据。
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截图显示,王某在投保时向保险业务人员崔某咨询,曾透露其会在滴滴上接单:“拉个顺风车拉着玩什么的,不是说专职拉。”崔某回答:“不专职拉的话,三者50万也差不多够用了。”
据了解,王某的职业是某店店长,并不是专职司机。他说店里的生意不好做,他接活儿也是为了补贴家用。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向滴滴公司调取王某的车辆订单记录,发现2018年8月20日至21日,王某的车共有8笔订单,最后一笔订单的结束时间为8月20日23时42分。根据王某提交的“滴滴出行”APP订单记录记载,王某2018年8月13日至8月20日期间已完成的滴滴业务订单共计23笔,最少的一天1笔,最多的一天8笔。
法院
接单频繁夜里运营多,拒赔合理
6月19日,本案在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宣判。
法院判决:由于王某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王某对此未向平安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现平安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合同约定条款拒绝在商业险项下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尚未生效。
审理此案的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周韬介绍,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否显著增加,应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的综合使用情况为判断依据。
本案中,王某是经常性从事滴滴快车业务,而且其从事滴滴运营的时间段多集中在夜间以及凌晨。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王某的车辆相较于通常的家庭自用轿车,在使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已构成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涉案事故距离王某最后一笔滴滴订单完成时间仅相隔10余分钟,且王某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几天频频在凌晨、深夜从事快车业务。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此情形会导致王某在精力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从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
根据这种情形,从车辆使用时间和订单数量两个角度看,可以确认王某从事网约车业务会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基于上述情况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另外,周韬法官强调,《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王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实际从事了滴滴快车业务,即发生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的事实。被保险车辆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运营状态,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解读
不是所有网约车都面临拒赔风险
难道所有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在发生事故后都面临被商业保险拒赔的风险?记者看到,根据法院已有判例显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因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介绍说,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由此可见,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仅是各方自愿、合乘出行的一种出行方式,所以在保险业务中界定为“非营运”性质,按照家庭自用车辆保险缴纳保险费即可。
刘建勋表示,从目前的判例来看,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时,平台都没有提示过风险。为此,西城法院建议互联网平台今后向车主合理提示风险,告知车主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变更保费。另外,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平台车辆信息和车主的审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