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超市的电动扶梯出现故障后,为不影响顾客使用,就雇请曾参与过电动扶梯维护的李某火速到场修理。由于李某只是普通电工,没有经过专项培训,也没有相应资质,所以,这部电梯修好后刚启动就又突然停运。此时,正在乘坐电梯的我因惯性作用跌倒并造成手臂骨折。
当我索要1万余元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时,超市却以李某修理不当为由,让我去找李某索要。请问: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钟悦梅
钟悦梅读者:
超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超市与李某的行为违法。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
也就是说,超市在电动扶梯出现故障后,只能将之交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的企业维修。本案中,超市明知李某没有经过专项培训、缺乏对应的维修资质,却仍交由李某修理,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由于超市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其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违反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李某没有资质而为之,也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
另一方面,你具有索赔的选择权。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超市违反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你的损害与超市及李某存在关联的情况下,你既可以选择超市或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担责。现在,你已选择超市赔偿,超市自然不能推卸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