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遵循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合同或规章制度之间的约定,在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哪方不拿约定当回事,做出不守诚信的举动,一旦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案例,就是明证。
现象1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退还+赔偿
程伟杰与其所在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提供咨询。甲方同意为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每月300元随其在岗月薪中预先发放。如乙方违反本协议,除返还甲方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万至100万元。”
2018年12月初,程伟杰接受某同类企业高薪聘用,从事与原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技术指导工作。法院认定程伟杰构成竞业限制违约,判决其返还公司已预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程伟杰无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大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返还已预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现象2
违纪收贺礼
被炒+零补偿
齐先生在其所任职的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这家公司在制度规章中明确规定,“公司各级负责人不得索要、接受下属的礼品和宴请……遇结婚、生子等喜事,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100元。”
2017年国庆假日前夕,齐先生妻子饭店开业,部分员工接受齐先生的约请送去花篮、礼金总计约2万余元。
公司在查实上述情况后,向齐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齐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52000元。但是,他的要求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
本案中的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者,为树立廉政风气、提升企业价值,营造诚信、廉洁的现代企业管理文化,要求管理者不能收取员工超过100元的礼金,这是企业对自身价值的坚持且不为法律所禁止。既然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而且该规章制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所以,员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应按照公司的价值观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其制度规章予以处罚。
现象3
突然撂挑子
应赔偿直接损失
梁小姐是一家装修公司项目主管兼技术设计员。2018年4月下旬,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价值约15万元家装合同。梁小姐负责整个装修前期设计与现场指导。计划4个月的装修工程刚进行一半时,梁小姐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在激烈争吵后,梁小姐当即走人,导致装修工作无法维续。公司因延迟装修不得不赔偿客户违约金3万元。此后,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梁小姐给付公司3万元赔偿金。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小姐辞职时,既未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也未依法办理交接手续,而是突然撂挑子走人,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3万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象4
服务期跳槽
赔偿损失没商量
2017年4月,公司支付12万元送谢华去国外接受4个月的培训,学习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公司与谢华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谢华的服务期为培训结束之日起5年内不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每年20%标准赔偿培训费用。今年3月,谢华接受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请跳槽,公司要求谢华赔偿培训费,谢华以双方签订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服务期约定无效为由,予以拒绝。公司申请仲裁,最终获得法律支持。
【分析】
谢华辞职时认为,即便赔偿也只能按劳动合同期计算,但他错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谢华赔偿额应该按服务期约定计算,仲裁委支持单位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