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逼我自己辞职”,这句话我们常在接待投诉时听到,遗憾的是,这一次,老司机李先生也遇到了类似情况。逼迫式辞职起因于《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条款。因此,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了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员工在忍无可忍下自动辞职。(6月19日 《劳动报》)
诚如报道,一些企业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对此,劳动者若认识不到这些非法招数的目的,或者在明知企业企图的情况下忍气吞声,甚至受制于谈判能力而辞职走人,只能会使自身权益受损。
“逼迫式辞职”作为职场中不法用工常用手段,需要积极抵制。首先,劳动者应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勇于对“逼迫式辞职”说不。据了解,倘若放弃权益的争夺,损失的并不只有经济补偿金,在失去工作的同时也失去了申领失业金机会。其次,劳动部门对“逼迫式辞职”应给予重视。比如,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于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的,不妨利用各种资源给予帮助。再者,各级工会组织当发挥好积极作用。根据《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对此,面对企业中出现的“逼迫式辞职”现象,应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依法介入,既要敦促违规企业规范用工,又应充当好劳动者维权坚强后盾。同时,对于劳动者无奈而被逼迫辞职的也应该积极跟进,尽可能维护好劳动者合法利益。□杨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