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7年郭先生与孙女士结婚,当时孙女士有一女7岁,由郭先生和孙女士共同抚养长大。2014年,孙女士去世,郭先生一直独自生活,身体也不太好,继女小孙极少回来探望。近日,郭先生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继女对自己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郭先生与小孙母亲登记结婚时,小孙年仅7岁,在成年之前一直与郭先生共同生活,小孙受郭先生抚养教育,应当承担对郭先生的赡养义务。经过工作人员与小孙电话沟通,小孙表示自己工作忙,对继父照料不周,今后自己会尽力抽出时间多回家看看。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醒广大群众,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若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母抚养教育,则继子女有赡养义务;若继子女已成年且独立生活,或由一方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抚养教育,则继子女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