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中考前夕,我看到有人发布开办“中考冲刺班”的广告,声称“一对一强化教学、专家押题”,甚至表示“如不满意,全额退款”。考虑到我儿子正好今年参加中考,且平时成绩时好时坏,为了却自己的心愿,也为让儿子能够考上心仪的重点中学,我毫不犹豫地缴纳了5000元培训费。
可是,当我儿子利用周末如期前往上课时,却发现对方早已人去楼空。此时,我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同时被骗的还有17名家长,总金额达85000元。
请问:我和其他家长应如何挽回损失?
读者:谢慧敏
谢慧敏读者:
你和其他家长可以通过报警追究举办者的刑事责任,以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挽回各自损失。
首先,举办者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凡“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且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该罪。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指出,只要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中考冲刺班”的举办者以办班培训为幌子,骗取你和其他家长所预交的培训费用后潜逃,且金额达85000元,明显与之吻合即罪有应得。
其次,你和其他家长可以通过刑事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因为:一方面,《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你们交付的培训费,对于举办者是违法所得,对于你们属于合法财产。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根据上述规定,你们作为受害人享有对应的权利。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