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倩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久负盛名的中小学生辅导培训机构。由于教学效果好、经济效益佳,公司接连创办6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她就在其中一所学校担任教师职务。
“我除在学校教授课程外,还为公司和其他学校录制数学学科网络课程。从这个角度讲,我与公司和学校均存在劳动关系。”赵倩说,她离职后要求学校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50余万元。
面对她的索赔,公司和其他学校直接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本校也以超过时效等为由予以拒绝。法院审理后以各方系混同用工为由,于6月11日判决公司与学校连带赔偿赵倩未休年假工资3万元。
公司学校混同用工
教师不堪重负离职
赵倩是昆明市人,今年32岁。早在2011年4月23日,她应聘到北京一家教育科技公司工作。公司按照其专业特长,安排她担任中学数学课程辅导教师职务。
在职期间,赵倩曾签署过3次劳动合同。其中,前两次是与公司签合同,最后一次与学校签合同。她现在持有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合同中未载明赵倩工作起始时间。
“公司和学校比较尊重教师的劳动,每月开出的工资不低于2.5万元。”赵倩说,经过这些年的打拼,她渐渐感觉力不从心,身体超支得厉害。
赵倩说,她每周从周一到周五都是早上9点上班、晚上6点下班,中间休息1.5个小时。同时,在每个工作日晚上、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还需要到各教学点代课。一年下来,几乎没有休息的时间。
为证明自己说的都是真的,赵倩特意让公证机构为她出具公证书,证明她制作的测试题、课件等工作邮件及与学生家长的往来邮件。这些邮件发送时间多为夜间,甚至有深夜1点、2点的邮件。
2018年8月9日,赵倩以不认同学校教学方式及经常加班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赵倩通过电子邮件向学校提交辞职报告,内容是全职工作和上课的双重压力,导致其身体欠佳、工作遭遇双重瓶颈、没有能力和精力胜任公司交给她的各项工作……
面对员工巨额索赔
各家单位均称无责
考虑到自己付出的太多,身体遭受损失,赵倩在仔细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后,向学校提出以下请求:一是向其支付2011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5642元;二是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9928元;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540元。各项合计528110元。
一听这个索赔数额,学校负责人一下子蒙了,但其很快作出决定:不赔!
与学校公司交涉无果,赵倩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将公司、学校及另外3家让她兼职录网课的学校一同列为被申请人。
仲裁庭审中,赵倩主张其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假,甚至连法定节假日都不能休息。她提交的工资发放证据显示,发放主体有本校及另外3家学校共4个主体。对这些钱的性质,标明的名称为工资及劳务费。
赵倩说,标明为劳务费的钱也是工资,属于她的劳动报酬。这些学校与公司之间,在经济上、人事上和管理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关联企业。因为工作需要,经常通过指派、借调等内部调整行为,对她的授课工作进行调整,相互之间系混同用工。对她的请求,这些单位均有清偿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答辩称,其不同意赵倩的请求,原因是赵倩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且其主张的期间已超出仲裁范围。此外,她的年假已经休完。在赵倩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况下,学校依法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及其他3所学校辩称,赵倩的诉讼请求与其无关,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其全部请求事项。
按照安排进行工作
所得报酬属于工资
仲裁裁决后,赵倩不服,以仲裁仅支持其部分年假工资不合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也不服裁决,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庭审时,学校主张赵倩工作至2018年5月底,同年6月11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同年8月9日解除。该校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主张赵倩于2013年9月1日入职本校,担任培训管理部门师训主管,曾代数学课程。
另外3所学校认可赵倩曾在本校兼职录制网课,其向赵倩支付过劳务费,但与赵倩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赵倩认可其中一所学校提交的授课协议及续订书,承认自己确实按照公司的安排为其录制网络教学课程。公司除不认可赵倩的劳动合同外,还坚称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就公司的用工管理方式,赵倩说,其所有课程均由教学部统一安排,她不清楚教学部隶属何单位,系统内部所称总部即公司,其从事数学课研发工作开发出的产品,是公司的教育品牌。
学校承认赵倩从事数学课研发工作,且认可赵倩所说教育品牌归公司所有。公司对此虽不否认,但主张课程设置由各学校自行安排,代课教师系由各学校自行负责,其对所有教师都不进行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赵倩的月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及课时费,2017年起基本工资为9500元,课时费依据课时数核算,月平均工资为25000元。其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从2016年起每月转入款项为“工资”及“劳务费”,每月共计2笔或3笔,支付主体为本校及另外3所学校。
鉴于公司与学校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赵倩从事的工作系公司及相关学校主要业务内容,其为另外3所学校录制网课、授课等行为,应当视为公司安排的工作行为,相关学校向其支付的“工资”“劳务费”属于劳动报酬。由此,法院认为相关费用是赵倩的工资组成部分。
为谁工作事实为证
公司难逃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赵倩研发的数学课程教学品牌系公司所有,其所在学校及兼职学校由公司举办,虽公司主张对这些单位不进行管理,但不能否认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经查,该公司虽对其举办的各学校不做管理,但各教学网点课程设置、教师配置等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赵倩所在学校的业务范围仅为英语、艺术,并无数学培训一项。本校认可赵倩为公司教育品牌从事数学课研发工作,可证明赵倩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非本校的业务组成部分,反是为公司所有的教育品牌提供研发支持。
本案中,赵倩虽主张与公司签署过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由于赵倩仅提交与学校签署的劳动合同,所以,法院确认其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学校在对赵倩的用工管理中存在混同情形,应当就学校对赵倩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赵倩辞职原因系个人原因所致,法院对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赵倩不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对其所主张事实,法院亦不采信。因学校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赵倩休年假,所以,应当支付年假加班工资。经核算,学校应向赵倩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与学校对此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