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吕女士与刘先生于2013年底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两人从恋爱到结婚一直遭到刘先生父母的反对。婚后,吕女士每次去公婆家都要遭受他们的白眼。就在吕女士怀孕5个月的时候,刘先生因车祸死亡。吕女士与公婆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公公、婆婆认为除去共同财产,儿子个人财产应该分成三份,由公公、婆婆和儿媳平均继承。吕女士认为自己的孩子应该也有继承权。公公、婆婆不同意胎儿继承儿子的遗产。吕女士来到十三陵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腹中的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吕女士腹中胎儿的继承权利应该予以保障,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为胎儿留出必要的份额。吕女士要求为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保留一份遗产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十三陵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吕女士,若分割财产时公公婆婆拒绝分给胎儿其应有份额,吕女士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