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常见的现象有:购物时间过长、商品质量有缺陷等。而消费者经常是旅游回家后才发现“买贵了”或者“被骗了”,想维权又因路途远、成本高放弃。近日,记者就从通州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这样一件事。
66岁的孙女士家住通州。今年3月,她和老伴去海南旅游。为了节省费用,她经朋友介绍报了一个旅游团。该旅游团的计划是5天4晚的旅行,每人只交1800多元。还承诺:主要景点都去,不强制购物。
而实际情况是:导游所安排的景点全部是走马观花,而购物成了旅游的重头和主角。孙女士说,导游是一位资深的男士,他说对每一位游客政府财政都是有补贴的,买好东西就不要嫌贵,因为人们常说的“好贵”就是这个道理。的确,超低团费,连机票都不够,更不要说住宿、餐饮和门票了。导游这样一说,游客们都心里不安了,好像不购物,就占了人家很大的便宜似的。
在一个购物场所,导购推荐的一款不粘锅引起了孙女士的注意。在演示过程中,这款不粘锅易清洗、少油烟、不糊锅,而且用少量的油就可烹饪出美味佳肴。对方宣称,是德国传统工艺!
于是,平时经常做饭的孙女士花费3699元购买了这款不粘锅。现场的服务很周到,直接快递到家。令她没想到的是,这口价格高昂的不粘锅邮到了家,使用起来根本不像当天现场演示那样好用。可是,已经回到北京的孙女士想再找远在海南的商家维权非常困难。思前想后,孙女士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通州消协联系到了孙女士在北京报团的旅行社,向其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孙女士投诉的理由和诉求。经过调解,该旅行社同意为孙女士协调海南当地商家办理退货,最终孙女士拿到了3699元退款,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参加旅行团,要去正规的旅行社咨询和报名。正规旅行社服务点会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等证件。另外,不要报低价团甚至零团费的旅游团。像孙女士这样节俭惯了的老年人,对购物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有时候自以为占了很大便宜,殊不知吃了大亏。
当然,旅游购物是以自愿为前提。在购物过程中,只要以自愿为前提,不是强制买卖,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允许的。自费项目也是以自愿为前提。一旦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强制购物,首先要做到不硬性发生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可以适度购买,选择一些对自己相对有用的物品购买以缓和矛盾。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再向相关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本报记者 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