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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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无需返还900万竞业补偿
单位要我离职,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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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高管违反协议 却拿不出真凭实据
法院判决无需返还900万竞业补偿

 

应聘担任上海某科技公司总顾问3年后,仝高明选择了离职。而此前公司向他支付的900万元奖励,也被视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怀疑他在竞业限制期内担任另外两家公司高管,且幕后操作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以,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他返还经济补偿,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70万元。

仝高明认为,公司的主张系捕风捉影,没有真凭实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对公司的指控逐一澄清。经查证核实,法院于6月3日终审判决:因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应聘出任公司顾问

完全接受竞业约定

仝高明说,到公司任职前,他就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2013年1月16日,公司聘任他担任总顾问工作。

当天,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到2016年1月15日截止。期间,仝高明的月基本工资为3万元。仝高明同意在合同期内及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任何时候,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或公司商业保密实际已经公开,不得将商业秘密披露、泄漏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也不允许其本人使用。如果仝高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仝高明特别向公司保证: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两年后,公司又在2015年11月20日与仝高明签订《知识产权及无利益冲突协议书》。该协议第11条约定:所有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生产与公司类型相同产品的企业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从业的生效、终止及限制从业补偿金的计算与发放,按公司规定实施。若离职员工违反本约定,除向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补偿金外,另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该补偿金5倍的违约赔偿金。

“这些约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的。我全部同意,并严格予以遵守!”仝高明说。

支付奖励九百万元

离职之后遭遇索赔

“我在任时业绩不错,公司老板于2015年11月25日与我签订《奖励协议》。”仝高明说,协议内容是:鉴于仝高明入职以来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公司拟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该款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支付900万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金额为100万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该协议还约定,如仝高明离职,上述奖励款作为对公司履行以下承诺的补偿:1.仝高明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经营相同业务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包括兼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合营与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经营业务存在实质竞争的经营实体。2.未经公司同意,仝高明投资或任职的单位不得聘用自公司离职时间未超过一年的员工。3.若违反本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归还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款项,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并有权要求仝高明支付相当于奖励金额30%的违约金。

2016年4月30日,仝高明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仝高明承诺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及无利益冲突协议书》所有条款,特别是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事后,公司发现仝高明曾任董事长的网络公司与另外一家数字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其在一家游戏公司担任董事。于是,以其违反相关约定为由要求返还900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向公司支付270万元违约金。

面对单位多项指控

员工逐一给予答复

为追回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公司对仝高明提出多项指控。

公司向法院提出,仝高明曾经担任董事长的网络公司虽然没有实际经营,但它与另外一家数字公司混同经营,所以,不应以网络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否认其与原告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网络公司工商信息、专利公布说明书等,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5日,仝高明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任职董事长。4份发明专利说明书显示,相关发明广泛用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发布,或将副媒体流SDP消息体以属性的方式添加到主媒体流中,能够增加系统灵活性。

仝高明辩称,前3项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8年4月30日,第4项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8年7月30日。其在网络公司任职的时间也在到公司任职之前。此外,该公司2015年至今未实际经营,与原告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就此,仝高明提交了网络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11月专项审计报告予以证明。上述审计报告显示,该网络公司在相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销售费用均为零。网络公司与数字公司无任何关联,二者属于不同的企业,不存在价格混同,他亦未在数字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指出,仝高明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任游戏公司董事。该公司的CDN业务及IDC业务与原告公司业务重合。

仝高明称,游戏公司的主要经营系统集成业务及互联网业务。对比一下双方2016年及2017年年报可知,原告公司收入构成按产品分类分析所占比例为:CDN业务占68%、IDC业务占31%、设备销售占1.38%。而游戏公司的收入中,系统集成占0.4%、旅游电子商务占99%。因此,二者不存在竞业关系。

公司指称,仝高明幕后控制的另一家企业与其存在竞业关系,并提交3份网页文章及合照,证明该董事长系仝高明妻子,该企业实际由仝高明控制。仝高明对网页文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合照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指控事实不能成立

公司诉求全被驳回

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争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载明:仝高明具有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网络公司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虽然显示网公司具有经营相关业务能力,但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其在仝高明离职后的二年内无实际经营。公司虽称网络公司与数字公司存在人员混同、经营混同,但无证据予以证明。对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称游戏公司与其存在竞业关系,仝高明在此任职违反竞业限制。但是,从该公司年度报告看,其业务与原告公司重叠部分很少,二者并无竞业关系。对原告公司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由于公司无法证明仝高明幕后控制另一企业,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认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新的证据出现,二审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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