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是一名保安。公司与我签订了期限为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现在,我在公司工作一年七个月了,合同还没有到期,但我有点不想干了。
请问:如果我可以单位未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能,我还能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针对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一项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据此,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