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家镇居民万女士夫妇工作繁忙,很难按时接女儿小睿放学,便将女儿托给朱某的托管班,由朱某接孩子放学、辅导写作业并供应晚餐,每月费用1500元。4月8日,小睿饭后爬到椅子上玩耍,不慎摔倒导致左胳膊脱臼,花费医疗费700余元。朱某认为自己尽到了看护责任,不同意赔偿医疗费。万女士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咨询朱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
经过详细询问,工作站得知朱某的托管班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未获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不属于正规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睿刚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托管班里受到人身损害,托管班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托管班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朱某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工商、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作为管理人对被托管人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工作站建议万女士与朱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尽量选择正规托管机构,核实托管机构是否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是否经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是否有餐饮卫生许可证,既能规避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纠纷又能妥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