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想了解一下,我在单位工作了两年多了,因单位原因,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在谈到经济补偿金时,有了不同的看法。
我想知道,针对经济补偿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关于补偿的数额有限制吗?是如何计算的?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定,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关于您咨询的数额限制的问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