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短期合同期满不续签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昌平区司法局助力“回天地区三年行动计划”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形式不同 证据效力差别很大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9年5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短期合同期满不续签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日,读者郭成华向本报咨询说,上个月,其所在公司接到了一宗很大的加工订单。为保证按期完成订单任务,公司就新招聘了十多名员工,并跟他们分别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的计划,该批订单任务完成之后,就会让这批员工离职走人,也不打算和他们续签合同。

郭成华想知道:像这样的短期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到期离职时,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涉及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种:(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其中,全日制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下,除《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无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如何以及合同期限长短,只要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特别强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给付多少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郭成华所在公司为按期完成订单,新招十多员工并签订了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单任务完成、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这些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潘家永 律师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