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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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法官揭谎言 维权员工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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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兄弟太荒唐 法庭之上演双簧
审案法官揭谎言 维权员工获赔偿

 

一向自我要求甚高,对待工作严谨踏实的向慕阳说,由于一场病她请了一个月病假。令她没想到的是:休完假后,工作竟然丢了。更让她想不到的是:平时体贴员工的高老板,一下子变得那么不讲道理!

“也许是受到仲裁裁决驳回我全部请求的鼓励,高老板错误地认为法院也不会认定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他不仅缺席一审庭审,还胆敢在二审时与哥哥演双簧蒙骗法官。”向慕阳说。

5月17日,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公司向向慕阳支付医疗费、二倍工资差额、病假工资等75353元。

仲裁未认劳动关系 老板缺席法院庭审

向慕阳今年42岁,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业务。2016年10月14日,经公司老板高文面试,她进入公司担任样衣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我老家是农村的,将来没有退休待遇,所以,从未计较公司与我签不签合同,缴不缴社保,只要按月开支就行!”向慕阳说,入职后她的月工资标准是5000元,从2018年1月起调整为5100元。

向慕阳说,她在公司实际出勤至2018年7月14日,当年7月15日至8月12日期间因病请假。当她休完病假回公司上班时被无故辞退。

“高老板当时说,公司没活儿,让我继续休息。哪想,这就是把我辞退了。”向慕阳说,知道自己被辞退后想让公司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门卫连公司大门都不让她进。

无奈,向慕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她支付加班费、病假工资、医疗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该机构审理后,以其所提交证据未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她的全部请求。

向慕阳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医疗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庭审时,公司及高老板既未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应诉。

七项证据还原事实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法院受理向慕阳的起诉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持营业执照、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法院领取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在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高文签收上述材料及向慕阳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套,同时填写了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其本人联系电话。

但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司未到庭。经当庭电话联系高文,他表示无法到庭应诉,也无法委托代理人到庭。当日庭审中,向慕阳就其主张提交如下7项证据材料:

1.银行卡记录。据此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

向慕阳表示,在职期间部分月份工资为转账支付,部分月份工资为现金支付。其中,2017年为每月31日左右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其北京银行明细显示:2017年10月1日“转存”8月份工资5000元,2017年10月31日至9月份“工资”5000元,2017年12月5日发10月份工资“十月份工”4666元。这些款项中,第一项转入人为高武,后两项转入人为陈某。

向慕阳说,从2018年2月起,公司改为每月月底发放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工资。她的工资支付到2018年7月14日。

其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6月7日“转入”4月份工资5305元,2018年7月9日“转入”5月份工资5100元,2018年8月7日“转入”6月份工资1570元,2018年8月15日“转入”7月份工资4020元。这些款项转入人为高武。

2.医院诊断证明。据此主张2018年就诊情况。经核对,诊疗记录中显示向慕阳因双膝关节疼痛多次就诊。

3.休假证明。据此主张休病假情况。经核对,2018年7月15日医嘱向慕阳休息两周,2018年7月29日医生建议向慕阳休息两周。

4.医疗费票据。据此主张因病支出医疗费用1.4万余元,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1.2万元。

5.工资条。据此主张工资发放情况。经核对,该工资条为打印件形式,上面没有公司公章。向慕阳称,2018年前无工资条。

6.录音。据此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慕阳称录音中所涉及的对方谈话人身份为公司法人高文、高文之弟高武,其请病假到2018年8月12日,次日上班时老板高文以公司不忙、不需要为由将其解雇并承诺2018年8月15日转账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核对,录音中的谈话涉及“请假”、“都放假了”、“要不先去别的地方做”等内容。

7.范某证人书面证言。据此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且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范某到庭作证。

法院庭审后收到公司邮寄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公司与向慕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承担各项赔偿。其中,银行卡交易记录恰恰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记录中的打款方均不是公司账户。其他证据均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予认可。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先后至银行、工商及社保部门调查取证,获悉高文为公司投资人,陈某为公司监事,经社保部门核算向慕阳就诊医保可支付金额为9206元。

根据以上情况,法院再次安排庭审,但公司仍未到庭。法院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于是,判决公司向向慕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万元、医疗费920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元、病假工资1147元。各项合计75353元。

老板兄弟合演双簧

假戏穿帮难逃赔偿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向慕阳与老板之弟高武存在个人雇佣关系,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原判。

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显示,高武曾转账借给陈某6万元,因二人有借款关系,陈某替高武向其雇佣人员发放了工资。

此外,公司还提交房产租赁协议,证明向慕阳的实际工作地址系高武个人租赁并使用。公司在向慕阳主张期间内属于不经营状态。高武还出庭作证,证明向慕阳是其个人雇佣。向慕阳辩称,高武是公司法人高文之弟,二者存在利害关系,不认可高武的证言。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向慕阳与高武个人存在雇佣关系,高武本人也出庭证明,因高武认可其是公司法人的弟弟,因其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仅以其的证言不能认定其主张的事实。

依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向向慕阳支付款项。该款项性质为“工资”“十月份工”,且支付行为在时间上的周期性、金额上的相对固定性与工资的基本特征相符。公司虽称打款账户并非其公司账户,但其并未出庭应诉,亦未就公司工作人员支付款项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就此承担不利责任。考虑到款项支付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法院采信向慕阳所持主张。

对于加班费问题,范某提供证言并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其自述与向慕阳为同事关系,在职期间存在加班,因其与公司可能存在有一定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作为孤证无法充分、有效证明向慕阳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对向慕阳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医疗费等问题,因公司无故未到庭应诉,且不能就相关争议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应采信向慕阳的主张。鉴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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