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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建“零容忍” 搭违建者要承担强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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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违建“零容忍” 搭违建者要承担强拆费用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违法建设者如不自行拆除(回填)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将被强制拆除(回填),且有关费用按照规定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为坚决遏制在施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规划自然委会同城管执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是保障《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设“零容忍”、实现动态“零增长”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实施意见》中的在施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正在搭建、开挖的建设。根据《实施办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在施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做到接诉即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现场勘验、违法认定,并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回填)。

违法建设者如不自行拆除(回填)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将被强制拆除(回填)。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设及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费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其数额不得超出应追缴费用的数额。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缴费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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