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以“共享经济、绿色出行”为理念为社会提供便捷、环保的出行方式,近年来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本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却成了某些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仅2019年1月以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就已办理利用共享汽车作为犯罪工具相关案件3件5人,涉及抢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多个罪名。(4月28日《法制日报》)
共享汽车是为了方便公众出行的,却成了某些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着实出乎公众的意料之外,也暴露了共享汽车使用存在的监管漏洞。申请使用共享汽车时,使用者需上传驾驶证、身份证、预交押金等,环环相扣的审核方式,看似严密却有明显漏洞:因为没有进行实名制审查,使用者可以使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在完成认证后甚至未成年人都可以使用注册账号开车上路。说句实话,共享汽车公司掌握的信息太有限,仅靠系统设置一些规则是无法避免问题的发生。
利用共享汽车犯罪,不仅加大了社会危害的发生,也使共享汽车公司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损失。为此,对共享汽车犯罪不能无视,必须采取措施加大对共享汽车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掌握的信息要与共享汽车公司共享,共享汽车公司要优化系统设置实行刷脸实名认证,尤其是要限制纳入信用黑名单、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及时处理严重交通违章等人员使用共享汽车,并建立车载安检系统与共享汽车监控联网,从而减少共享汽车使用存在的隐患。□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