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不是违法用工“避风港”。实际上,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律法规有着完备的规定。于此,既需要用人单位依法行事,更需要劳动者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如此,劳资双方才能在法律的护佑下实现双赢。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不该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上,也实行所谓的“弹性工作制”,不规定固定的工作时间,以员工的作息规律上下班,变相让员工加班,应有的加班费也就成了空中楼阁。事实上,特殊工时制不是“避风港”,即使用人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也不意味着没有加班工资。(4月24日《劳动报》)
对于特殊工时,法律有着相关规定。比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要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度的特殊工时制度,需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实行特殊工时制也不能随心所欲,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否则涉嫌违法。
而且,特殊工时更不能成为肆意要求员工加班的借口。据了解,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根据规定,即便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但是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仍需支付300%加班费。并且,特殊工时亦有加班时间的限制,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而在现实中,不难发现,特殊工时下的一些劳动者权益并不能得到根本上的保障。比如,一些保安、环卫人员,只听说做一休一,实行的是非标准的工时制度,但具体究竟是综合计时制还是不定时计时制,完全摸不着头脑。加之自身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弱,极容易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甚至于都想不到去维权。
对于借助特殊工时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一方面用人单位当依法用工,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均应遵从法律规定,特殊工时更应遵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以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于劳动者,当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切莫由于自身对法律知之甚少,或为了保住“饭碗”, 就敢怒不敢言,乃至妥协告终,如此只能会导致自己合法权益一再被侵害。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不能置之不理。根据规定,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对此,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严把审批关,甚至有必要指派专人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另一方面应强化常态化劳动用工监管,防范侵权现象出现。
总而言之,特殊工时不是违法用工“避风港”。实际上,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律法规有着完备的规定。于此,既需要用人单位依法行事,更需要劳动者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如此,劳资双方才能在法律的护佑下实现双赢。而对劳动用工监管及共工会组织理当认真履职,确保法律执行到位,以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