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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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因探望孩子不成 停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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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4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前夫因探望孩子不成 停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2012年1月,我与周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儿。由于周某经常对我和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曾向其出具过告诫书。由于不堪忍受,我提出离婚。

周某知道走到离婚的地步是他一手造成的,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他作出了一些让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1、由我抚养女儿,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周某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

离婚后,周某好几次试图看女儿,均被我以他已放弃探望权为由拒绝。没想到,周某因探望女儿不成,竟然耍赖,停止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我找他理论,他说只要让他看女儿,就如数给抚养费。

请问,我拒绝周某探望女儿对吗?他不给抚养费,我该怎么办?

读者:邓梅瑾

邓梅瑾读者:

首先,有关周某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他仍有探望权。

考虑到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离婚双方随意决定。所以,你们有关放弃探望权的条款是不算数的。如果你仍然拒绝周某探望女儿,他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其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

其次,周某以自己无法探望女儿为由而停付抚养费,这是错误的。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和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其探望权受到阻碍而拒付抚养费。如果周某不履行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即由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离婚协议书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女儿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待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周某仍不支付判决所确定的抚养费,你可以凭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周某有工作单位,法院会要求该单位协助执行判决的,届时单位可从周某的工资中直接扣发。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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