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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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遭遇人身损害 可否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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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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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退休老人遭遇人身损害 可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4日早晨,北七家镇居民崔大爷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面包车剐蹭摔伤,经交警认定面包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崔大爷入院治疗1天,请假休息4天。王某垫付医疗费400余元,但不同意崔大爷提出的误工费。王某认为,崔大爷已64岁,有退休工资,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奈,崔大爷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称自己所在的工厂是请一天假扣一天工资,自己因被撞确实收入减少了。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答复,虽然我国的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再就业人群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法律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能再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此可知,计算误工费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方面考虑,是对受害人因伤害而导致的具体财产损害的赔偿,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工作人员致电王某到工作站,向其充分释明了法律责任,王某对工作人员提出的赔偿崔大爷误工费500元的建议表示认可,纠纷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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