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11
昌平区司法局
通州消协提示:健身行业预付消费当谨慎
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责任谁来负?
北京打破劳动者维权地域限制
车未接触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9年4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未接触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谢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段时,因突然发现走过头了,遂未顾及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立即减速掉头。此时,驾驶摩托车在谢某后面同向而行的我,由于相距较近,出于躲避,急转中不慎翻入路边小河,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和摩托车损坏。

当我向谢某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谢某掉头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同时重型货车与摩托车并未发生接触,即损失完全是我自己没有注意路面动态所致。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苏晓萌

苏晓萌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并不以是否“接触”作为构成要件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之对应,保险公司究竟应否对你作出理赔,关键在于谢某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谢某是明显存在过错的: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谢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虽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谢某置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于不顾,客观上也确实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行驶,因而同样属于违法之列。

另一方面,谢某虽然不希望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损害,也没有放任损害的发生,但其应当预见自己不瞻前顾后地掉头,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却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而你虽然未与谢某驾驶重型货车接触,但你是由于谢某带来的不便和心理压力,出于躲避不被重型货车撞到,才急转并不慎翻入小河,损失恰恰与谢某的过失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其行为,就没有你的损害,也就是两者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鉴于你没有注意路面动态,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因而应当自担一部分损失。

颜梅生 钟修平 法官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