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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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监督安全生产 工会须有职有权

 

昨天本报评论谈到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关注安全生产,负起监督责任。用意不错,观点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不能不承认一个现实——工会的这种监督尚不到位,作用发挥有限。因而愿再进一言。

工会监督必须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刚性的操作规程,如果只是写进文件,说在嘴上,实际操作全凭企业主、管理者的觉悟和好恶,工会监督就只能是流于形式,失于“无语”。

窃以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会应该有如下基本权利: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措施,有权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代表工人拒绝作业并要求管理者迅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强制工人作业的有权组织停工;对责任事故造成工人伤亡损失的,有权代表工人向企业索赔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并被受理。还必须明确,在生产事故的处理中,工会是工人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不是只管善后的工作人员。

工会监督的另一个问题是,工人要加入和依靠工会。工人要维护自身权益,所在企业有没有工会组织,自己是否加入了工会,效果不大相同。工会依法组建,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安全生产的知情、参与、监督方面,有着远比单一、分散的工人大得多的力量。由工会出面交涉,为工人“撑腰”,业主和企业方的态度也比对单一、分散的工人提出要求要好得多。有了工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工人拒绝危险作业”才更有可操作性,制裁打击报复才更有约束力。当然,这一切都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支持。而法律的完善同样需要工会代表工人参与。

工人维权需要工会“撑腰”,工会就是面对安全隐患“拒绝作业”的“硬件”。切记,组织起来的力量,任何人都不敢小视。

□一刀(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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