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某小区居民刘某今年57岁,已在一家工厂工作18年。但最近单位通知他合同到期后,将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工作了18年,还有三年就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自己完全无法接受,并且这么大年纪,自己再找一份工作也比较困难。于是刘某来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自己能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和个人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在本案中,刘某在单位已经工作了18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7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因此单位是无权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在向刘某解释后,工作人员与该公司进行了联系,公司表示会继续延续合同直至刘某退休。双方再无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