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前后,一则“青海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消息引发热议,相关报道称,记者从青海省有关方面获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4月9日 澎湃新闻)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也就是所谓的“痛经假”。据调查显示,女性每逢例假那几天,超过七成女性都会腹胀、疼痛,甚至有些人会痛得动不了。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
但据调查,“痛经假”并没有落到实处,比如很少有人申请“痛经假”,医院也很少开出过“痛经假”的病假单。而原因,就是“操作性太低”,除了涉及到隐私的保护,当痛到死去活来时,“病人们”已经没力气到医院挂号看病开病假单,而如果在“大姨妈来的前几天”去医院,医生们又不可能提前开出病假单。
还不容忽视的是这样一个大的背景,女性就业遭遇有形无形的歧视,于目前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也因此,于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会把痛经假当作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女性,能有个饭碗就已经“知足”,也不会再提出“痛经假”之类的“额外”要求。
显然,“痛经假”要真正落实到位,需要宣传到位,但在操作上要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现在青海省政府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这样的配套对于避免让“痛经假”不至于成为规定上有、现实中却无的“画饼”,显然必不可少,值得各地借鉴。□钱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