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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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业主需交纳延期期间的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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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业主需交纳延期期间的物业费吗?

 

百善镇某村村民丁某在某地购置房屋一套,约定最迟交付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事实上开发商在2018年5月4日才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交付后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丁某缴纳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丁某认为4月1日到5月4日期间房屋尚未交付到自己手中,自己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因而拒不缴纳4月份的物业费,双方各执一词,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双方解释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未能准时交付使用,丁某未能按时入住,也未享受物业服务,丁某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4月1日到5月4日之间的物业费用。应当由开发商对此部分予以交纳。对于5月4日以后的物业费用,无论丁某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已经并将提供服务,应当按期交纳费用。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物业公司和丁某都有了法律层面上的正确认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丁某同意交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用,双方再无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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