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七家镇居民郭某回到租住的家中发现屋里积了很多水,急忙给物业打电话报修。物业值班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是卫生间洗脸盆下水阀坏了,将房屋用水总阀门关闭后,告知郭某水阀不属于公共设施,需要住户自行购买配件维修,物业可以帮忙安装。郭某联系房东余某,余某却称郭某使用不当造成水阀损坏、房屋被泡,要求郭某立即将房屋恢复原状。双方协商不成,郭某致电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维修费到底该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郭某与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修缮责任并未明确约定,应由出租人余某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余某应当定期检查、修缮,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工作站致电余某进行电话调解,向其释明了法律关系,余某最终同意出钱更换水阀,并承诺今后会定期对房屋进行检修。
工作站提醒: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修缮责任等条款,承租人在自行维修时应当留存损坏情况照片、视频、维修发票等证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