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崔村镇某村老朱面带气愤地来到崔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老人承包了村里六亩苹果园,由于果园靠近路边,收获季节就近在路边设摊位方便出售,交通优势明显,很多人提出要多加费用转包,老爷子都没有同意。可朱某的儿子小朱回家听说了此事后,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在二老去姐姐家小住的时间,以比原承包费高一倍的价格将果园转包了出去,老朱回家后才知道这件事,执意要回自己的果园,但承租人陈某称已经签了转包协议,要是反悔的话需付违约金六万元(一亩一万元)。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将老朱、小朱及陈某聚到一起,在核实事情经过后,向三人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朱将果园转包给陈某的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老朱,而并非老朱的儿子,且小朱的转包行为并没有得到老朱的授权,现在也并未得到老朱的追认,所以陈某与小朱之间签订的土地转租协议未经经营权人同意,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代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最终小朱和陈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当,陈某同意退回承包地,小朱全额退还陈某的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