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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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雇主家打扫卫生受伤 保姆不能索要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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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雇主家打扫卫生受伤 保姆不能索要工伤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受雇于杨某的家庭保姆,主要职责是做家务、照顾和接送小孩等。由于雇主杨某是个球迷,在一场世界杯开赛后,他不仅自己一场不落地看球,还邀请好友一起观赛。因此,我也就多了一项任务,那就是提供食物、饮料和收拾“残局”。

期间,我在打扫卫生时,因不慎踩到散落的酒瓶而滑倒并严重受伤,且极可能导致伤残。请问:在杨某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其给予工伤赔偿?

读者:曾美霞

曾美霞读者:

你不能要求杨某给予工伤赔偿,但可向其索要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

一方面,你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的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工伤保险的产生,必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对所规定范围之外的则不能适用。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第五款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即家庭保姆不在其列。而你从事的恰恰只是家庭服务,杨某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性质的雇工,故彼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另一方面,你可以要求杨某给予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你受雇杨某后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做家务,打扫卫生无疑当属其列,而你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受伤,故杨某必须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同于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期停工留薪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则没有这些项目。故结合本案实际,你只能向杨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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