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二审法院再次判决确认:在郭凯旋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其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签订。否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员工单位各持己见
2012年11月30日,经北京一家咨询公司派遣,郭凯旋入职首都机场餐饮公司,当了一名厨师。公司与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于2013年1月11日生效,于2016年1月10日终止。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工资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在合同到期前的2015年12月20日,公司又与他续订劳动合同,该合同至2018年1月10日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情况,郭凯旋说,他于2018年1月13日前往咨询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咨询公司不同意。无奈,他要求咨询公司给他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这一过程,郭凯旋有一份录音资料予以证实。其持有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咨询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现通知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不再续签。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该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
鉴于以上事实,郭凯旋认为,公司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当终止,也没有终止,因此,他以咨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此外,还需向其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费用。
公司则认为,其与郭凯旋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到期已经依法终止,故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行为,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赔偿及其他费用。
如何签订无期合同
法律规定已经载明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咨询公司向郭凯旋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3163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622元,首都机场餐饮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郭凯旋的其他请求。
郭凯旋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郭凯旋诉称,他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拒绝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多次交涉无果,但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仲裁委计算的赔偿费用低且不支持其他请求,故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庭审中,公司对郭凯旋提交的录音资料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虽对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公司主张,其是因劳动合同到期而依法终止与郭凯旋的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其之所以不同意郭凯旋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依法到期终止,郭凯旋在此之前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继续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在此前提下,公司依法向郭凯旋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结合郭凯旋的诉讼请求,公司认为,既然他已经要求公司支付赔偿及代通知金,那就证明他已经知道并且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事实。因此,公司同意向其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但他一直没有到公司领取。因公司不存在违法终止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在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证据证明郭凯旋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或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况的情形下,公司直接向郭凯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构成违法终止。现郭凯旋要求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47条、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郭凯旋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9975元、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2622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