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妈与儿媳朱某在北七家镇同村不同院居住。自2016年5月,朱某生下了大女儿,刘大妈就帮朱某照顾孩子,2018年3月,朱某又生下了二女儿,大女儿便完全由刘大妈一个人负责。
偶尔大女儿想与母亲亲近一下,朱某都很不耐烦。长此以往,刘大妈产生了怨言,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儿媳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电话与朱某进行了沟通,朱某认为奶奶带孙女天经地义,自己没钱,如果婆婆不帮自己带孩子,自己将来也不给她养老。工作人员从道德层面对朱某这种错误想法进行了纠正,老人的无私奉献完全是出于亲情,作为子女也应该反馈给老人亲情,给老人一定的抚养费既是对老人劳动的尊重,更是知恩图报的表现。见朱某态度有所缓和,工作人员又从法律层面释明,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既然老人代为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那未成年人父母理应支付抚养费,这一点也于法有据。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刘大妈有权要求朱某夫妇偿还抚养费。至于朱某所说的婆婆不帮带孩子就不给婆婆养老的言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有义务协助丈夫履行对婆婆的赡养义务。
在工作人员细致的调解下,朱某终于松口愿意负担大女儿每月500元生活费,承诺自己也会尽量承担起对大女儿的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