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由于自己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我随即到保安室反映情况。见保安黄某对我爱理不理,我一气之下说了他“没有素质”“不配当保安,应当回家抱孩子”。没料到,黄某闻言大怒,不仅对我破口大骂,还挥拳将我的鼻骨打折,经鉴定属于轻伤。
事后,黄某逃之夭夭,我只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表示,黄某是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交由其管理和使用的,即“实际上是安保公司的人”,我只能找安保公司担责。安保公司认为,黄某是在物业公司上班,我只能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请问:在安保公司不在本地的情况,我能否就近要求物业公司担负赔偿责任?
读者:何倩雯
何倩雯读者:
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属于本案的赔偿主体。
在同时涉及物业公司和安保公司的情况下,小区的保安可以分为两类,由此也导致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区别:
一是物业公司与安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将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委托安保公司负责,保安与安保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安保公司直接调配、定岗、管理、支付薪酬,物业公司不直接参与管理、调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安保公司。
另一类是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向安保公司聘请保安。物业公司虽然与保安个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直接对保安实施使用、管理、调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安保公司除非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本案中,黄某系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属于后一种情形,责任主体无疑只能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能借口“实际上是安保公司的人”而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为黄某的行为“买单”。
由于你所受伤害发生在黄某上班期间,地点在保安室,电动车被盗与黄某的职责有关,所以,黄某当时属于履行职务,物业公司应当为其在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担责。不过,物业公司可以在向你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黄某追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