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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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儿子有权处置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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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前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儿子有权处置房产吗?

 

2017年3月,赵先生夫妇以其儿子小赵的名义买了套房子。随后,小赵和其女友小张领了结婚证,在对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后,二人入住新房。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结婚还不到两年,小赵和小张就因为多种原因,背着赵先生夫妇协议离婚了。离婚后老两口才知道房子在婚内已经变更为儿媳小张的名字,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价值230万元的房子归妻子小张所有。儿子竟然把他们用一生的积蓄购买的房子给了前妻小张。气愤之下,赵先生夫妇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儿子是否有权利处置他们出资购买的房子?

法律分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赵先生夫妇使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儿子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赵先生夫妇对儿子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赵先生夫妇的儿子小赵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赵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23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小张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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