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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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用期不是非法用人单位“保护期”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作为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在试用期内的权益虽然容易遭受到用人单位的恶意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纾解。

我国法律对于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终将承担法律责任。记者梳理了典型案例,以期对相关单位有一个警醒: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保护期”,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也应诚实提供劳动,以促进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3月10日《法制日报》)

在用人单位面前,员工处于“弱势”地位。也正因为此,一些不法用人单位,从试用期开始就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虎视眈眈,媒体梳理的这些典型案例为例,有些用人单位试用期限约定过长,试用期无理由解约,不办理社保等等,显然是将试用期变成了违法“保护伞”,殊不知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触犯了法律规定。

事实上,用人单位须认识到试用期不是非法用工的“保护期”。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用人单位当履行好主体责任。况且,从情理角度来讲,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地牟取不当利益,引起劳动者的不满,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于自身的发展并不利。尤其是,在人才抢夺战愈演愈烈的当下,更应该善待每一位入职劳动者。须知,人是事业发展的根本,于企业管理者理应尊重与保障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对试用期权益保障方面也更有必要完善监管。比如,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针对那些侵犯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联合工商部门加大惩治力度;还如,加强工会的监督管理力度,监督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对于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重视和帮助等等。

同时,执法力度的不疲软也有助于优化劳动用工环境。诚如媒体指出,对那种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中随意解聘劳动者以及试用期工资过低等各种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毫不留情。也唯有如此,既可以使不法用工行为得到精准打击,又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利。

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作为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在试用期内的权益虽然容易遭受到用人单位的恶意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办法纾解。尤其是劳动者自身当重视自己的权益保障,比如,无论是在求职期间,还是实习期间,更或者正式入职,多掌握劳动法规很有必要,这既是自己的维权利器,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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