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王某是邮政快递员,在上班期间搬运邮包时,他感觉有异物进入眼睛,就用手去揉眼睛。当天没什么事,但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同事发现王某的眼睛非常红,建议他去医院看一下。
王某去医院就医后,医生诊断结论为角膜炎,需住院5天。出院后,王某的眼睛看东西还有一些模糊。他想知道,像这种情况算是伤害,还是生病?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
首先要区分是伤还是病。在考虑是否属于工伤时,两者的适用条款是不一样的。
角膜炎是因角膜外伤、细菌及病毒侵入角膜引起的炎症,其自身属于一种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王某感染角膜炎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不能以此为理由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王某是否受有外伤呢?如果在工作时,有异物进入王某眼睛,导致其眼角膜受伤,并进一步引发角膜感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角膜受伤为工伤,也不宜认定角膜感染为工伤。因为角膜感染本质上依然是疾病,而非伤害;角膜感染的致病原因很多,并非眼伤通常或必然的一个后果。如果经医学诊断,角膜感染确实是眼外伤所致,可以考虑将角膜感染作为伤害的一个后果进行治疗。
本案中,王某是在第二天眼睛发红的,即便在医学上也很难判定其与前一天“感觉异物进入眼睛”有因果联系。另外,“感觉”不等于事实,更不等于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很难证明王某在工作时有异物进入其眼睛。“伤”难以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认定工伤的问题了。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