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将自己当成法外之地的时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处于平等地位,用人单位要充分尊重劳动者权益,再给劳动者“挖坑”,最终掉进坑里的可能反倒是自己。
3年前,小张入职深圳某机械生产公司,成为一名车间工人。为了避免员工流失,公司在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了一条款,要求他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要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几年来,小张数次想离开,但想到违约金,就不敢提辞职的事。这是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公布的一个案例。“小张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拦,更不能随意设定工作年限、违约金之类的内容。”深圳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说。(2月24日《工人日报》)
元宵节过后,大量劳动者开始返回大城市务工,迎来了用工高峰,但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还是可能碰到一些“坑”,这值得引起广大劳动者注意,对这些“坑”要绕道而行。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变相要挟劳动者签订有损自己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定,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有一些用人单位却延长试用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较为普遍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让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违规加班等等。而很多时候,劳动者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往往对于用人单位的“过分要求”予以容忍。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需要真正了解,不能草率签订,比如劳动报酬标准、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等,需要能够在劳动合同中予以体现,还要看是否与用人单位所承诺的相符。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不发放工作证等,这也是不规范行为,劳动者对此不能掉以轻心,要积极维权。另外,一些用人单位还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如果双方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规避自身责任。劳动者对此也要予以警惕,避免被用人单位“挖坑”,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避免求职路上可能出现的“坑”,就需要懂得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要多一些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只有先认识这些“坑”,才可能避免自己跳入其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要懂得尊重劳动者权益,现在的劳动者越来越懂得维权,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监管越来越给力,不法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不要自作聪明,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最为重要的是,要用强有力的执法、用法治力量来填平这些“坑”。如对于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来说,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惩治力度,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挖坑”。
现在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将自己当成法外之地的时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处于平等地位,用人单位要充分尊重劳动者权益,再给劳动者“挖坑”,最终掉进坑里的可能反倒是自己。让劳动者就业之路变坦途,让不法企业为狩猎劳动者挖的“坑”而使他们自食其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良好保障。
□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