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忽视工会的维权职能,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经济性裁员、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事项上必须经过工会。
劳动关系专家梳理2017年广东省25219件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员工胜诉率远高于企业胜诉率。此外,有1167件劳动争议案件里出现工会法定职能被用人单位忽略,因此被裁定或判定违法的情况。该报告由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和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发生于2017年的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统计分析形成。(2月19日《工人日报》)
该报告显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位居民事案件第3位,其中绝大多数是劳动合同纠纷,争议具体原因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在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胜诉率为69.76%,企业胜诉率为30.24%。报告同时指出,有1167件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忽略工会法定职能而被判违法。由此可见,一些用人企业并没有重视工会的作用。
根据《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然而,通过这些具体劳动争议案件就能发现,一些企业忽略了工会职能;同时,也不排除还有类似的企业存在。
此次报告就指出,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忽略工会法定职能而被判违法,就涵盖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企业经济性裁员没有事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等等。而且,还有工会指派代理人的职能也容易被忽略。
事实上,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经济性裁员等方面,工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工会还能够发挥积极监督的职能,参与调解的职能,参与劳动仲裁的职能。对于企业而言,理应认识到此。其实,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重视发挥好工会的职能作用,一方面可以有效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几率。这对于劳动者及企业发展均是有利的,毕竟劳动争议案件有时就是“两败俱伤”。
正如此次报告提示,企业不能忽视工会的维权职能,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经济性裁员、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事项上必须经过工会。当然,一则工会也须积极履职,将自身职能发挥到最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则于劳动者而言,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借助工会的力量进行维权。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