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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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了,不应嫌“丢面子”放弃应得利益
约定失职致损须赔偿 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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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约定失职致损须赔偿 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上班期间严禁离岗,若因违反禁令造成公司损失,我必须赔偿50%。一个月前的夜里,我在值班期间接到好友邀我喝酒的电话后,考虑到员工都已经下了夜班,没人前来领取材料,且自己酒瘾难耐,就悄悄前往。

谁知,因酩酊大醉,我通宵没有返回上班。可是,就在当天晚上仓库被盗,损失共计6.8万元。近日,公司以合同规定为凭要我赔偿3.4万元。

请问:公司的处理合理吗?

读者:吕爱莲

吕爱莲读者:

公司的处理并无不当。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失职赔偿的约定对你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公司的索赔依据。

一方面,失职赔偿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很明显,本案并没有与上述规定对应的情形:

一是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相关内容时,你明确具体情况并自愿接受,表明公司并没有故意陈述错误事实以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你陷入错误认识(欺诈),或对你实施威胁使你产生恐惧(胁迫),也没有利用你的急迫需要或危急处境,迫使你违背本意接受于己明显不利的条件(乘人之危);

二是约定你严重失职时只需承担50%损失的赔偿责任,意味着并未免除公司的法定管理责任;

三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正因为如此,你必须受到合同约定条款的约束。

另一方面,失职赔偿已经被肯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述规定不仅没有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反而肯定了该做法,还明确了赔偿的途径与原则。此次公司遭受损失,与你违反禁令、擅离职守甚至醉酒不归,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被盗具有重大过失等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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