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美玉) 2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就《关于对违法逃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失信主体拟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将面临不能通行收费公路、影响商业贷款及保险费率等多项惩戒。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车辆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假冒军车、警车及抢险救灾等车辆逃费的;伪造通行费票据、通行卡和各种证件逃费的;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还包括倒换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器(ETC标签)、通行卡,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3次(含)以上;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运输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未达到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80%以上,或者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3次(含)以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车辆比例超过所属车辆总量10%的,或者同一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累计达到3次的。失信行为界定周期为一自然年。
据了解,逃费行为还将影响商业贷款及保险费率。比如,将失信记录作为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的参考。此外,还将限制失信主体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已取得的表彰奖励将被撤销。
市交通委对联合惩戒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名单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相关主体从名单自动移除,不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在联合惩戒名单公示期间,再次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累加计算,并要求其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列入“黑名单”的被联合惩戒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可以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