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洁) 记者昨天从市教委获悉,新出台的《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
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参与申报普惠性幼儿园认定,需同时满足两大条件: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在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
市级财政向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比例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实施区域发展质量奖励和普惠性幼儿园办园质量奖励,市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对普惠性幼儿园和区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市级财政支持普惠性幼儿园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鼓励各区指导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探索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鼓励普惠性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
普惠性幼儿园自认定之日起,认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幼儿园办园质量重新开展评价,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在认定有效期内办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违反协议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普惠性幼儿园在办园质量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整改期间按85%额度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100%补助额度。在出现违反协议行为或在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之后,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园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停拨、审计。
普惠性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