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大学毕业后,经与家人协商来到北京工作。在北京,他干过销售业务员,慢慢积累了不少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也有了较大提升。
一次偶然的机会,家里人告诉他:北京的某医疗基金会招人,他可以去尝试一下,换一个稳定的工作。他也认为基金会的工作稳定,待遇好,就决定试一下。
报名后,经过几轮面试,宋某被基金会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同时,安排他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一开始,宋某没有与单位商讨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他认为,单位会在试用期过后告诉他。可是,试用期过去了,单位还没有提这件事。他想知道,依照法律规定,其作为基金会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人群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待遇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基金会的职工也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宋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