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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员工拒签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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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劳动合同自相矛盾 有无期有限期还有终止
这样的合同员工拒签有错吗?

 

人吃五谷杂粮,不可能不生病。但是,王艳艳跟别人不一样。她不生病则已,一生病就是重病,而且是无法治愈的癌症。让她遗憾的是:这种病,她还接连患了两次。如此重病没有压垮她,是因为她是公司正式员工,既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还能领取长达两年的医疗期工资。

医疗期结束后,她的病情好多了,基本具备上班的条件。正当她捉摸着怎么恢复工作时,公司竟然拿着3份劳动合同找她签字。她一看内容,一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这该怎么签?而且还是同时签。”王艳艳说,她拒绝签字,公司就以拒签合同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该争议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公司败诉而告终。

女工工作十三年

身患癌症被辞退

2003年1月,34岁的王艳艳从外地农村来到北京一家制衣厂打工。该厂是专门生产医护人员工作制服的企业,活源稳定,效益也不错,她一入职就没换过单位。

2012年2月的一天,王艳艳突感身体不适。扛了一阵子没扛过去,她就来到医院就医。医生的诊断结果显示:王艳艳患了舌下腺样囊性癌症,需要立即住院治疗。

从这时起,王艳艳就开始了漫长的求医之路。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这可怕的癌症不仅没有得到控制,在一年多后,即在2014年,王艳艳的癌细胞又转移到了肺部。

2014年2月,王艳艳病情恶化,不能再继续上班并开始休病假,她的劳动合同也将于当年3月底到期。

“我入职后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后,合同签订得更加规范。公司还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因此,凡是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项目,在职工身上都能得到落实。”王艳艳说。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王艳艳患病期间,公司不仅继续与其保留劳动关系,还给予其医疗期待遇。因此,她休满了最长的24个月的医疗期,其劳动合同期限也延至2016年2月29日。

可是,在医疗期结束后,公司突然将王艳艳辞退了。

三份协议必须签

如不签字就辞退

王艳艳说,其实,在医疗期将要届满时,她就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按照她的条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愿续签合同,她考虑到自身条件,想申请公司为她办理病退手续。

而公司认为,王艳艳的最长医疗期已经届满,公司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于是,在其医疗期满后,公司当月就停发了王艳艳的病假工资,并且拒绝接收王艳艳此后的病假条、医药费报销单等。

2016年2月的一天,公司通知王艳艳:到公司商谈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到达现场后,公司人事经理宋某当着老板的面,要求王艳艳同时签订3份法律文件。她一看这些文件的内容,一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份是《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王艳艳认为,公司要求她同时签订这3份文件不合理,原因是这些文件的内容、期限相互矛盾,无法签订。因此,她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对此,宋某等人也没有说什么。

过了一段时间,2016年9月1日,王艳艳收到公司邮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载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因您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与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不服裁决提诉讼

两场官司员工败

王艳艳对公司解除行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由公司向其支付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工资,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认为,王艳艳因为个人原因不办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因此,仅支持其部分病假工资的请求。

自行申请仲裁败诉后,王艳艳向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张志友律师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在了解详细案情后,张律师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律师提出,公司的解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王艳艳并非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公司要求她同时签订3份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件,王艳艳有理由予以拒绝。再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王艳艳在公司已工作13年,王艳艳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辩称,其没有要求王艳艳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3份法律文件,仅要求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王艳艳拒绝签订后自行离开公司。

为查明当天签订合同具体情节,张律师申请法院将当时与王艳艳商谈具体事宜的公司人事经理、行政人员传到法庭接受法院质询。然而,法院未予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艳艳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因此,驳回王艳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原判

重审之后员工赢

王艳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阶段,张律师再次申请,要求当时与王艳艳商谈具体事宜的公司人事经理、行政人员到庭接受法院质询。公司迫于压力,改口称当时确实要签3份文件,但第三份文件是《终止医疗期通知书》,并非王艳艳主张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然而,公司并未对签署文件的内容,要求同时签署3份文件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庭审中,公司认可王艳艳曾于2016年3月7日前往公司提交假条,该事实与一审期间公司所据称“自2016年2月1日之后王艳艳便杳无音信”的主张相矛盾。鉴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张律师于开庭前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人事经理、行政人员到庭接受法院质询。法院接受律师的申请,通知公司人事经理宋某、行政人员吕某出庭接受质询。

在律师和主审法官的质询后,宋某和吕某的证言还原了当时签订合同的具体过程,确实存在要求签订3份法律文件情形,但除了2份劳动合同外,另1份是《终止医疗期通知书》。张律师提出,由于双方对权利义务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不能胁迫王艳艳签订该协议。

法院认为,公司对3份协议书解释工作不到位,王艳艳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致使合同签订洽商无果而终。鉴于王艳艳工作10年以上,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公司与王艳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判决公司支付王艳艳至起诉前拖欠的病假工资2.8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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