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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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有保密协议 能否入职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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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签有保密协议 能否入职竞争对手?

 

编辑同志:

我公司有很多销售人员,其手中掌握着公司的销售数据、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为了防止这些销售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公司除了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保密义务外,还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支付给了相应的保密费。

尽管如此,由于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 经常有离职员工泄露公司经营信息事情发生。请问,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销售人员,能否禁止他们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

读者:方袁润

方袁润读者:

员工对自己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说,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也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包括:一是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因泄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应当肯定地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能够对员工起到教育、告知、警示作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但是,保密协议并不具有限制员工离职后进入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功能。

因此,要想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还需与这些销售人员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才能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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