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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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交接 企业咋化解?
丈夫服刑期间没有收入 妻子购车仍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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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服刑期间没有收入 妻子购车仍属共同财产

 

编辑同志:

我丈夫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我们一直没有提及过离婚。一年前,也就是丈夫出狱的前一个月,我用自己的劳动所得购买了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小车。

近日,丈夫见我与一名男同事交往甚密,不顾我的一再解释提出与我离婚。无奈之下,我答应了其请求。但对丈夫作价分割小车的要求,我断然拒绝。

我的理由是:小车尽管是在婚内购买,但那是我一个人创造的家庭财富,丈夫在监狱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收入,没有出一分钱购车款,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请问:我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古小琴

古小琴读者:

你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小车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面,本案所涉小车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在你丈夫服刑期间,你们没有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小车购买于这个期间,故购车资金无论来源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小车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范畴。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与之对应,因你所购买的小车并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之一,自然不能按你个人财产论处。

此外,本案不存在例外情形。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述规定表明,虽然法律允许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来改变其属性,但你与丈夫之间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约定,所以,涉案小车不能当成你的个人财产处理。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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