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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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交接 企业咋化解?
丈夫服刑期间没有收入 妻子购车仍属共同财产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被受理怎么办
我在故乡还能申请宅基地吗
昌平区司法局
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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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交接 企业咋化解?

 

近日,专业生产经营水泵业务的奚老板告诉记者,其公司与离职员工哈某之间的纠纷解决了。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哈某认为公司拖欠其工资、出差费用及补贴,借开公司车辆办公之机扣押了车辆。

事发后,奚老板报了警。警察知道事出有因后未按刑事案件处理,哈某不仅拒绝还车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费用7万元。

没想到官司一打就是一年多。此时,公司不急着要车了,哈某守着车也不能开。于是,双方产生了和解的意愿。最近,经法院调解,公司支付哈某3万元了结此事。

无独有偶。近日,奚老板的一位工程师要跳槽。因双方谈不拢,该工程师又抱走了公司保存大量技术秘密资料的电脑。

奚老板担心哈某扣押公司车辆的事件再次上演,打算与工程师协商解决争端。但他很想知道:法律在制约辞职或被解雇员工不配合交接、擅自拿走公司财物方面有哪些规定?作为经营者,他能采取哪些措施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害员工利益?

法理剖析

员工带走公司财物

公司有权拒付补偿

“对于离职员工工作交接问题,《劳动合同法》第50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离职员工出于各种目的带走公司的电脑、开走公司的车辆。但这类事情往往事出有因,不构成刑事案件,报警后警察也不能抓捕员工并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是员工应尽的法律义务。”陈律师说,如果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该法定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是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是奚老板关注的第一个问题。不过,拒付经济补偿金仅仅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就无效了,用人单位还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措施。

譬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暂缓向该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这些措施可能影响到员工至新单位入职,故对于想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离职员工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陈律师说,暂缓办理上述手续是有条件的,即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要求。否则,公司就有因违法受到处罚的风险。

奚老板询问有什么风险?

陈律师说,如果公司要求离职员工交接工作的内容缺乏合理性,或者“暂缓”时间超过法定的15天时限,员工可能要求公司补偿此举给他带来的损失。其中,包括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损失,以及未能入职新单位的潜在收益损失。

工资不可随意扣除

未结费用可以缓付

“从经营实践看,员工最关心的是工资奖金收入。如果员工不配合交接工作,可不可以直接扣除工资奖金?”奚老板问。

“离职员工配合单位交接工作是其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是普遍性的一般规定,针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还有更明确具体专门立法规定。例如《会计法》第41条就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陈律师说,对于违反这些法定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扣发其经济补偿,可缓付其他未结费用,但千万不可随意扣除其工资,原因是企业有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

“对什么是经济补偿金,我知道了。在与工程师的争议中,我打算押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归还电脑的条件。现在看,这样做又不行了?”奚老板问。

“是这样的!”陈律师说,员工离职时有许多费用未结,其中包括最后一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等,公司在扣除或缓发时一定要弄清每笔钱的性质,否则,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扣除有可能触犯其他法律规定。

陈律师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工资、报销等事宜。因此,不能将工资“扣押”到办结工资交接时才支付。

对于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经有明确规定,即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应依此而行。

对于未休年休假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则规定,该补偿属于公司应当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的款项。由此可见,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会有违法风险。

“虽然不能扣工资,但公司可以采取一定的变通措施防范法律风险。”陈律师说,譬如,公司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离职工资约定结算办法和支付时间、损失赔偿扣款等。

陈律师说,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它的发放方式完全取决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是经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因此,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时,如果公司将离职交接工作作为离职时奖金发放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那么,公司暂缓支付奖金的行为就具有合法依据了。

陈律师建议,公司可以将费用报销作为离职交接的内容之一。因为,报销款项作为员工已经因公支出的费用,公司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但公司对报销材料按照流程进行审核和支付是理所当然的,任何不符合报销流程、未审核完毕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当然,员工因擅自扣押、带走公司财物,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扣除员工工资也是合法的。不过,扣除工资时要注意,该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在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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