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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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报团户外旅行出意外,组织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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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驴友报团户外旅行出意外,组织者是否担责?

 

家住霍营街道某小区的刘某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刘某是一名户外旅行爱好者,经常报团参加户外旅行团组织的旅游活动。去年10月,刘某参加一次户外活动时摔了一跤造成骨折。刘某找到旅行团组织者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组织方却说自己在发的报团帖子里面写有免责条款“户外活动风险极大,有可能导致财产等损失及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请自行购买相关保险后方能参加。”“本次活动的倡议者、发起人、或者组织者、同行任何人员,皆不对此活动的质量、安全等负任何法律上和形式上的责任,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所以,刘某在报名参加此次活动时就应该知道活动有风险,且风险自担。刘某认为参加户外活动时组织方收取了1000元的活动费用,组织方应当承担责任。在双方争执不下、各说各有理的情况下,刘某来到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解释:

工作人员在了解刘某受伤的经过后,了解到刘某通过组织方在网上发的组织旅游帖子报名,缴纳了1000元的活动费用,并未与组织方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和组织方的法律问题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刘某和组织方是否是旅游合同关系;二是组织方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首先,刘某和组织方的合同关系是存在且有效的。按照《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团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刘某已经履行了交纳旅行费用的主要义务,旅行团也已经收取了该费用,旅行团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所以未签订旅游合同并不妨碍合同关系的存在。其次是组织方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驴友”之间自发地组织活动,组织者又不以盈利为目的,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是和朋友一起的自助游,组织者尽到了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没有重大过失,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责任是需要参与者自己承担。但如果组织者收取了额外的费用,组团以营利为目的,那一旦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组织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组织帖中,任何形式的免责声明都是无效的。所以本案中,组织方收取了刘某1000元的活动费用,带有营利性质,就应该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充分考虑到户外活动的风险性。所以组织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当为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组织方负责人进行法律解释和劝说,组织方表示愿意赔偿刘某的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费用。

工作人员建议:

近年来,因为户外旅行具有路程近时间短花费少,省时省心,不会被强迫购物的优势,所以周末一日游两日游户外旅行很受驴友的欢迎。但是驴友也要认识到这种旅行存在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且组织者可能担不起风险。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旅行爱好者最好参加正规团。正规的旅行团,不仅有专业的导游、司机带队,而且会给每个参团的人购买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导游、旅行社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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