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14年1月发生工伤,2014年4月再次发生工伤,受伤部位主要都是右手无名指和中指。2016年,一次对两个工伤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两个工伤均为10级。请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确定,是计算两次还是计算一次?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据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致残状态确定的,只应计算一次。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文件未作规定,应以伤害次数为依据,分别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德志)